司法网拍 市南法院第一波网拍来袭
2018-04-27 1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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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郑某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25777.24元。
原告李某旭与被告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旭人民币56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旭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3日,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芹、朱某香、田某、李某刚、李某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
“太感谢咯!李沧法院的法官们真是板扎!为你们点赞!”2018年4月3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集中发放部分涉民生案件执行款,6位来青打工人员拿到13万元“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