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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亲朋以暴力、威胁阻碍执行,构成妨害公务罪

2018-04-11 14:21:34来源: 半岛网

    半岛客户端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原告吕某燕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当时的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2013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3)青民四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确定了被告田某偿还原告吕某燕欠款人民币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田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吕某燕遂于2013年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墨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某及其配偶李某刚的财产,并多次传唤田某到庭。2014年12月,在执行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田某仅偿还1万元后,拒绝继续还款。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遂重新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依法拘留田某十五天,田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做出裁定,依法拘留田某十五天。

    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某昌、法警王某东及协警王某波、修某滨等人押解被执行人田某到青岛市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途经青岛市第一看守所2号门南侧时,李某浩和程某芹、朱某香、李某刚、田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予以阻碍。期间,李某浩将所驾车辆停在路东侧阻碍押解田某的车辆通行,程某芹、朱某香各抱田某的一个孩子站在路西侧。在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浩劝导、采取措施时,程某芹、朱某香、李某刚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阻挡、推搡。在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刚采取措施后,田某抱着孩子站在桥头上,扬言要从桥上跳下去,致使被执行人田某无法被执行司法拘留,协警王某波受伤,修某滨手机被损坏。经法医鉴定,王某波伤情构成轻微伤;经即墨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修某滨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1993元。

    案发后,程某芹、田某、李某刚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7月16日投案自首,朱某香于2015年8月7日被抓获,李某浩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

    2017年3月3日,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芹、朱某香、田某、李某刚、李某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芹、田某、李某刚案发后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程某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朱某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9月,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拟拍卖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房产一处。同年10月,被执行人田某偿还部分欠款,申请缓拍房产,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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