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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15天仍拒执,被追刑责乖乖还钱

2018-04-11 14:25:34来源: 半岛网

    半岛客户端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2015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郑某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25777.24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9日,原告高某某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据判决书上确认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传唤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体地址、拒不报告财产情况。

    2015年11月1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职务,持有该公司80%股份,该公司另一名股东是两被执行人年仅20余岁的女儿,且在其女儿名下登记有一套别墅。胶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的股权进行评估审计,但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法院的评估审计工作。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2016年7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在胶州市某政府部门办理业务的张某拘传到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天,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以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利用与青岛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执行无忧”悬赏合作协议,对张某、郑某某的居住线索提出悬赏,悬赏金额20000元。2017年9月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分别被抓捕归案。

    开庭审理前,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将所欠2425777.24元全部缴纳。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通过更换手机号、躲藏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自愿认罪,又均系初犯偶犯,无前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执行人郑某某在开庭前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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