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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被刑拘,3天后家属还钱

2018-04-11 14:23:34来源: 半岛网

    半岛客户端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原告李某旭与被告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旭人民币56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旭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某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同时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李某强家中,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利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被执行人李某强均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平度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强司法拘留15天,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种植的苹果树和苹果。

    2015年秋,被执行人李某强未经法院许可,偷偷将收获的苹果出售,收入27000元,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部分供自己及家人花销,未按照法院要求将价款缴纳至法院。法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天,并要求其限期缴纳价款,但被执行人仍拒不缴纳。平度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月9日,被执行人李某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在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三天,被执行人的亲属将本案的全部案款、执行费及罚款缴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2017年6月1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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