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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执行难】“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三起

案例一:被执行人死亡或失踪

  申请执行人李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刘某应赔偿李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262242元(已支付10000元)。因刘某已被执行死刑,赔偿款尚欠252242元未支付,故申请执行人李某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李某等人提供的线索及反映的情况,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刘某遗产的查控范围和力度,查询时间从刘某案发前一年延伸至法院执行案件立案之日、查询范围扩大到刘某的家庭全部成员的财产情况,查明刘某既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执行。

案例二: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

  48岁的谭某常年从事床上用品的批发,2012年到2016年陆续向朋友程某借款17万元。但是过了约定的还款期一年多仍未还款,程某遂将谭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令谭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但谭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与谭某电话联系,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所居住的村庄进行了城中村改造,被执行人无固定居所,导致对其本人查找存在一定困难。后经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谭某。经法官的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谭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并且,被执行人谭某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由于肇事者逃逸,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已被其全部用于医疗和偿还贷款,后期仍需大笔诊疗费用,现谭某已无法偿还欠款。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执行。

典型意义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由于无财产可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另外,还有一类案子,尽管有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类案子对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三:财产不具备处分条件

  王某某以置业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低投入、高回报为卖点,分别以个人、置业公司的名义向李某某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除少部分本金利息外,大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偿还,产生纠纷成讼,涉案金额共计1.3亿,并陆续进入执行阶段。在房产管理局调查发现,该房地产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均已作废,无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此外,该房地产项目已在浦发银行办理整体抵押手续,抵押额本金1.9亿元。故该房产不具备登记、过户条件,无法拍卖处理。法院还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两块土地,但该土地有地上建筑并已出售,且原工程规划为两层,实际建成五至六层,涉嫌违章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处分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但因不具备处置条件,造成本案“执行不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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