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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吸毒,撤销假释继续执行刑罚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罪犯薛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3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8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10月8日。2017年9月5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薛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8月26日伙同他人共同吸食冰毒,于2017年8月28日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薛某某曾因贩卖毒品受到刑事处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薛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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