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兴文在执行——假“李逵”冒用名称,巧“执行”变更 - 金法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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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兴文在执行——假“李逵”冒用名称,巧“执行”变更

近日,在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市南法院依法强制变更“青岛某某农业公司”公司名称,有力维护了被侵权公司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投资集团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农业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青岛某某投资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连续多年入选青岛市纳税企业20强,在青岛地区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长期使用的“青岛某某集团”等简称,已经在山东省尤其是青岛地区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

  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于2016年变更企业名称为青岛某某农业公司,并注册带有“某某”字样为运营名的微信公众号。2019年,青岛某某农业公司在公众号中进行项目宣传,并发布题为《某项目简介》的文章,文中称“建设单位:青岛某某投资集团”。因青岛某某农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青岛某某农业公司项目由青岛某某投资集团投资开发,导致青岛某某投资集团在多起诉讼中被列为被告。青岛某某投资集团认为,青岛某某农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青岛某某投资集团的企业名称权,遂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某投资集团自成立以来,突出使用“青岛某某集团”进行宣传,投资遍布多个领域,并获得省级、市级的相关荣誉表彰,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知悉。青岛某某农业公司作为青岛企业,对青岛某某投资集团名称、规模、知名度应当知晓,却将青岛某某投资集团企业字号简称的文字登记为其企业中的字号,同时,在对外经营宣传中称建设单位为“青岛某某投资集团”,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足以使相关公众及市场主体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市场主体的混乱,损害了青岛某某投资集团的合法权益。市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青岛某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以“青岛某某集团”字号进行商业宣传并停止使用含有“青岛某某集团”文字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青岛某某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青岛某某投资集团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生效后,青岛某某农业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青岛某某投资集团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市南法院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变更公司名称。因该种强制执行方式在市南法院尚属首次,没有先例可循,市南法院执行法官查阅大量法律规定,借鉴其他法院做法,确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执行思路。

  2021年5月27日,执行法官向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在被执行人变更公司名称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鉴于涉强制变更公司名称执行案件在市南区尚属首例,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经上级部门研究同意后,协助法院将“青岛某某农业公司”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了相应修改。目前,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已经查找不到“青岛某某农业公司”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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