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

2018-08-20 09:34:03来源: 胶州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担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下面就跟随法官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法院是如何通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2014年,杨某委托朱某在胶西镇某村建设二层办公楼,建筑完工后,朱某要求杨某支付人工费,杨某给朱某出具欠条一张。事后朱某多次要求杨某支付人工费,杨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2017年,朱某无奈将杨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期支付朱某人工费,但杨某并未按时足额履行。

经朱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受理后先后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拒不到庭说明情况、履行义务。

8月16日凌晨5点左右,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朱某的电话,称其在某地下车库发现了杨某名下的宝马车。执行法官立即带领干警驱车前往,依法将杨某名下宝马车查封。当得知自己的车辆已被查封,并可能会被司法拍卖时,杨某急急忙忙赶到法院,表示愿意支付案款,经过执行干警多努力调解,杨某与朱某达成和解,当场支付4万元案款,并承诺剩余5万元案款将按时分期支付。被执行人迫于财产被扣押的压力,自觉到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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