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青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2018-06-21 10:28:46来源: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啊?”“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啊!”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这种情况就属于“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符合条件的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为了践行“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青岛两级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全部取消休假,周末也经常加班。但在风雨兼程的执行路上,执行不能案件成了一种“无言的痛”。

   关于执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记者采访了解到,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可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是指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穷尽现行所有可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下,依法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使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案件。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面对此类“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大多数时候也是无能为力,申请人更是很难理解,认为法院给群众开出了“法律白条”。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概念:“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其实“执行不能”≠“执行难”,更不等于“执行不力”。

    通常来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该属于执行难的范畴。

    对于为数不少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绝没有放任不管,除少量部分可以“终结执行”以外,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案例一

没有抵押物借给典当公司上千万

    案情简介:2013年期间,某典当公司与姜某某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累计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2%。借款到期后,典当公司仅偿还姜某某本金50万元。经过法院诉讼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典当公司确认欠姜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因典当公司不履行调解书,姜某某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某典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提起司法网络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本案申请执行人借款时,受到被执行人允诺的高息诱惑,同时自身并无风险意识,一味相信被执行人,未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任何抵押担保的财产,导致本案最终得不到有效执行。法院虽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有房产,但因其不是被执行人典当公司的财产,法院不能执行其个人财产。本案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要贪图高息利诱,要到正规金融机构理财,对外借款时,要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让借款人提供足额担保。


案例二:

国外公司欠钱跑路人去楼空

    案情简介:2015年6月,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公司)与国外某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国外公司迟延履行其合同义务,经国际贸易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国际贸易公司与国外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赔偿国际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65万余元。国外公司不履行判决,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法院执行。由于国外公司在国内无任何财产,法定代表人跑路,该判决一直得不到执行。

    法官点评: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是一家国外公司,因公司住所地早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早已跑路,从审判到执行阶段,法院所有的文书均为公告送达,法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亦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该判决执行不能。该案提醒企业要提高市场交易风险意识,加强客户征信评估,严谨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设定担保,有效维护企业权益。

案例三:抵押地块被公安机关查封无法执行

    案情简介:青岛某银行与某造船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本金4300多万元,某造船厂将土地一宗抵押给银行,因船厂到期未还款,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船厂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银行对抵押的土地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某造船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判决中确认的被执行人设定抵押且已经保全的某地块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该宗土地因涉刑事案件,已被外地公安机关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法院不能执行。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执行人除抵押财产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抵押财产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尚不能处置查封的财产。

案例四:驾车撞人肇事者家徒四壁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孙某与被告马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周某、孙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马某车辆未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了马某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马某的车辆也在事故中报废。马某居住的农村平房属于马某父亲所有,马某靠打零工生活,其妻抚养两个孩子,没有工作,家庭生活困难,该案得不到有效执行。

    法官点评: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唯一有登记的财产即车辆也在事故中报废,被执行人靠打零工生活,家庭身生活困难,案件属于执行不能。同时,法院也提醒车主,一定要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商业保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出了交通事故,可以有效减轻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案例五:  抢劫入狱服刑身无分文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范某犯抢劫罪,法院2007年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27807元。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范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采取了相关司法查控措施也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被执行人入狱服刑,无收入来源,使本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法官点评: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在遭遇了刑事伤害后不仅主张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同时会要求法院尽快将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到位,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法院只能执行属于罪犯的个人财产,但罪犯往往因入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例六:收废品起争执,造成伤害无力赔偿

    案情简介:乔某某与曹某某因故发生争执,乔某某将曹某某打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原告曹某某人民币61100元。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乔某某服刑前在青岛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以收购、捡拾废品维持生活,刑满释放后,亦无固定收入来源。法院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本案系因人身伤害导致民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因收废品发生争执,均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家人也表示无能力替其支付赔偿金,导致本案执行不能。针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现状,法院已给予其司法救助。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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