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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首例“执转破”案件宣告成功结案

2018-05-16 12:51:53来源: 半岛网

 

 

   近日,在城阳区执行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德成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于落下了帷幕,同时也宣告了青岛市首例“执转破”案件得以成功结案。

   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日资外企,目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83件,其中工人工资案件56件,合同类案件25件,其他法院要求协助案件2件。涉及本案的工人多次到本院上访,要求工资及保险优先受偿,其他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多次到法院上访并提交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参与分配,这是因为本案涉及到了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前后法律规定对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顺序进行了调整,即从各债权人参与分配调整为按照查封及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受偿,所以就导致依照顺位不能受偿的申请人多次到法院信访,从而导致本案存在着重大的信访隐患。

   本案为集团执行案件,涉案标的大,对社会稳定也有重大影响,这都对法院的顺利执行造成了巨大的阻碍。所涉工人工资、社会保险案件都为民生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无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其他合同类案件,从立案、保全、执行直至启动评估拍卖,均在2015年2月4日(新民诉法解释施行日)之前,但拍卖成交系均在2015年2月4日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90条、9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而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4)城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审判程序中首位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城阳区兴海支路1号的房地产一处,该房地产抵押权为中国银行城阳支行,抵押金额为76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受以委托,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最终买受人青岛华鼎金融押运有限公司以20093297.92元竞得。

   综合上述案情,既要优先考虑工人工资受偿,又要兼顾其他债权人依照债权额公平受偿,经案件合议庭并报院审委会多次研究后,此案作为城阳法院第一件“执转破”案件移送破产程序处理,我院民二庭于2016年12月1日立破产案件,现多名工人及债权人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并已受偿完毕,八十多件执行案件均结案告终。

   作为全市法院首件“执转破”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其合法的处理方式化解了工人工资与合同类案件的受偿冲突,避免了群体信访事件的再次发生,也为其他法院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案件转破产处理提供了范例,在法律适用与社会影响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记者 孙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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