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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通告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2018-05-10 16:38:42
来源: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发布如下通告;
一、我市两级法院已立案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前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范围内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五、失信被执行人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的,我市两级法院除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通报至有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督促执行。
六、所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否则将按照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予以制裁。
七、我市两级法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严格予以保密。我市两级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进一步加大失信成本,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严厉督促,所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企图逃避执行,履行法律义务刻不容缓。
特此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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