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身亡被判赔12万,重病年迈执行时犯了难

2018-04-13 15:53:27来源: 半岛网

    半岛客户端记者 李珍 

    欠了银行的贷款不还,被法官多次上门拘传;和前妻离婚,法院判决其支付对方100多万元却迟迟不兑现;因酒友死亡被判赔偿12万元,70岁患癌老汉无力履行法定义务……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各种现实情况,法院的执行法官们针对不同问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确属有财产却不履行的坚决打击,对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而对于经济实在困难的申请人则给予了适当的救助。近日,莱西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申请执行人是祖孙二人,家徒四壁,被申请人则是七旬老汉,身患癌症,仅有的3000元也已经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考虑到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莱西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

一上午执结3起案件

    3月23日凌晨5点,在料峭的春寒中,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已经开始了一天的工作。执行三庭副庭长赵向前带领的执行团队这次的目标是拘传“老赖”,并要求他们履行法律义务。

    上午10点30分,经过5个多小时的连续作战,赵向前和团队成员从院上镇和沽河街道分别将3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拘传到沽河法庭的执行工作室,进行讯问和处理。经过做工作,三起案件均顺利执结。

    胡某在莱西当地一家银行贷款开办工厂,由于业务进展不顺利,目前一直没有盈利,欠银行的钱已经到期很久了,由于一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胡某成了被执行人。第一次拘传胡某的行动并不顺利。据赵向前介绍,上一次他们去找胡某,法官刚走到大门口,对方正好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出来,看到法院的车后骑着三轮车就跑,由于乡间路窄,汽车过不去,法官们只好眼睁睁看着他跑掉了。

    “这次终于在家里把他找到了,带回到法庭以后,他和银行方面也达成了协议,先还一部分,后面的分期还。”赵向前说,现在一旦成为“老赖”,账户将被封,无法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给生活带来各种不便。

百万财产不给前妻成“老赖”

    半岛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莱西法院沽河法庭里设置有执行工作室和拘传室,这是莱西法院在今年一月份开始在派出法庭设立的。莱西法院执行局局长徐三军表示,执行工作室成立以后,工作上方便了很多,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便利。

    “比如说案件的执行人在院上镇或者沽河街道的,我们就会拘传到沽河法庭的执行工作室里,这里有执行法官的办公室,也有拘传室,就不用带着被执行人再回到市区的法院,这样一来,不仅节省了办案时间,申请人也不用多跑腿,被执行人可以就近联系亲友把欠的钱还上。”徐三军说,这样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也能给当事人带来便利。

    据赵向前介绍,这个工作室辐射范围内的案件金额较小的占多数,最少的只有几千元。“这其中有一起案件的数额最大,是涉及到100万元的离婚财产分割的。”赵向前介绍说,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夫妻,两人此前一起经营一家企业,经济条件较好。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分割给女方一百多万元财产,但男方一直拖着不给。经过法官多次执行,男方先给了一部分,后来法官又将其经营的货款执行,最终执结了此案。

   据了解,自1月份启用以来,该执行工作室已经执结了数十起案件,执行标的160多万元。

丧子老人获2万元司法救助

   除了这些克服各种困难顺利执结的案件,还有一部分是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结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莱西法院最近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刘某是村里的邻居,张某30多岁,而刘某则已经年过七旬,两人共同的爱好就是喝酒。2015年的一天,张某在刘某家中喝醉后,出门不久就栽倒在地上,被人发现送医时已经身亡。张某身亡后不久,其妻子离家出走,家中只剩下六旬的母亲和一个五六岁的儿子。张某的母亲和儿子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十几万元。莱西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刘某却迟迟不能将赔偿款履行,张某的母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刘某在村中独居,没有子女,经济条件也不好,且在案件执行期间还查出了癌症。“我们去银行查刘某的账户,查到了3000多元,已经给予划扣,但剩下的钱就没有了着落。”赵向前告诉半岛记者,这类案件应该属于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不能”案件。但莱西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的情况,就向财政部门申请了司法救助。目前,2万元救助款已经发放给当事人。

相关链接 | 何为“执行不能”?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何为“执行不能”? 

    据了解,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也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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