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与青岛证监局联合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18-03-08 09:27:48来源: 半岛网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为规范岛城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多元化解证券期货纠纷,营造公平公正、健康和谐的证券期货市场环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证监局联合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12月7日上午,青岛中院和青岛证监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机制有关情况,发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细则》。青岛中院正局级审判员牟乃桂、青岛证监局纪委书记李新、青岛中院民二庭负责人出席发布会。

    近年来,随着青岛辖区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加、市场行为日趋复杂,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对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青岛中院受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范围和数量也逐渐增大。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青岛中院与青岛证监局以青岛成为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地区为契机,整合双方在审判和专业调解方面的优势,联合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青岛中院、青岛证监局和各行业协会设立了5个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选聘熟悉专业知识、富有理论和实践经验,在领域内有较高声望的专业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提供纠纷调解和专业咨询。双方积极构筑深层次化解机制,实现对包括上市公司、新三版、基金、现货、期货等不同类型证券期货投资者诉求的全面覆盖。

    据介绍,该机制适用于青岛中院有管辖权的证券期货纠纷,包括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等民事纠纷,中小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其他适宜通过委托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

    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坚持“依法、自愿、公平、高效”的原则,具有方式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利于高效化解矛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青岛中院可依照法律程序对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青岛中院和青岛证监局制定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对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方式,诉前多元化解纠纷调解机制、诉中多元化解纠纷调解机制的内容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是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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