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法院查封汽车,平度两老赖拒不执行被判刑
2018-03-07 10:14:34来源: 半岛网
半岛全媒体记者 潘立超 通讯员 尚静
2015年10月,被执行人高某财与高某波非法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拒不交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与平度农民高某财、高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令高某财、高某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高某财、高某波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王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波名下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高某财、高某波未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车辆转移、隐藏,在法院责令其交出车辆时拒不交出。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对高某财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再次向高某财、高某波送达了通知书,限令3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出,但二人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鉴于高某财、高某波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5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财、高某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以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在一审宣判前能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高某财、高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